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因商交所前年爆煲而債務纏身,其後因拖欠四千七百多萬私人貸款連利息,去年二月遭債權人申請破產。高等法院法官昨指張欠債逾一億二千萬,正式頒令他破產。張沒現身法庭,亦沒派律師代表。一般而言,若債權人或受託人沒反對,破產人可於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其後可獲免除所有債項。
據《星島日報》報道,“頭號梁粉”張震遠名下公司新效控股,因拖欠新利控股(現稱青建國際控股)非執行董事兼股東梁志漢四千七百六十多萬元貸款連利息,張身為貸款擔保人而被申請破產,昨在高院被頒令正式破產。
特委法官陳靜芬指,法庭前年十月裁定張拖欠梁四千七百六十多萬,張除於去年六月償還其中三百萬,沒再償還其他款項,亦沒向法庭呈交抗辯書和誓章。加上兩名債權人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及被張拖欠高達七千二百多萬的富利田有限公司均支持張破產,故正式頒下破產令。
根據法例,破產人必須在頒令後,立即把所有資產交予受託人及通知受託人其收入,由受託人考慮破產人和其家庭合理需要後,便會將其資產和收入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未曾被裁定破產及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只要債權人或受託人沒反對,可於破產令頒布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其後可獲免除所有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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