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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靠什麼終結“億元貪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01 14:59:34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讓貪腐官員曝光並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比判多少貪腐官員死刑更有意義。當“伸手必被捉”成為一種反腐常態,越來越多的官員會向“不敢腐”靠攏,而建規立制使官員“不能腐”的“治本”也該提上日程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昨日表示,發改委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京華時報評論指出,“魏兩億”的傳言終獲證實,不少網民在感慨貪官欲壑難填的同時,也對“反貪越深入,數額越升級”表達了擔憂:進入“億元時代”的貪腐弊案何時才能得到遏止呢?

  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則新聞是,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於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擬更改10萬元、5萬元、5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的“固定數額標準”,調整為“彈性區間標準”,即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等三種情形,相應規定了三檔刑罰,並保留適應死刑。

  依現行法,個人貪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就應判處死刑。但上述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確定於17年前。17年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貪腐案件的犯罪數額也隨之水漲船高。這就造成了貪賄10萬元與貪賄上億元同處一個量刑幅度之內。一些貪腐官員正是抱定橫竪都是最高檔刑期,與其貪賄10萬元,還不如貪賄上億,再以部分貪賄金額來換取個人安全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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