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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檢發布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7 09:22:28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提出糾正意見的,應當監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並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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