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中,為了確保反間諜工作順利開展,草案重新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可對特定情況下的特定物品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強制措施。
●境外機構間諜行為將追究
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草案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特邀研究員劉躍進2006年撰文提出,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名實不副的法律,像“一頂大帽子戴在了一個小個子的頭上”,應更名為反間諜法。昨天,劉躍進接受了新京報的採訪。
焦點1 關於改名
現行國家安全法“名大實小”
新京報:你曾經說現行國家安全法“名不副實”,為什麼?
劉躍進:因為“國家安全”之名在今天所指稱的範圍,要比現今的國家安全法涉及的範圍廣泛得多。無論是從傳統安全觀看,還是從各種非傳統的新安全觀來看,反間諜偵查都並不是國家安全的全部內容,它在全部國家安全領域所占比例明顯要低於軍事國防問題。退一步講,反間諜偵查也不是狹義國家安全領域的全部,狹義國家安全領域還包括有情報、保密、保衛等方面的問題。
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實為“反間諜偵查”的法律,是一部名實不副的法律,具體來說是一部“名大實小”的法律,形象地說是一頂超級大帽子戴在了一個小個子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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