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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07-22 14:34:19


 
  律師觀點

  法律將凶宅問題視作公序良俗

  “有沒有可能從法理上給出‘凶宅’的定義和評判標準,這樣也利於維權。”徐東華表示,現在他的公司做出的舉動,更多是一種道德上的行為。但他仍然希望能從法律上對“凶宅”有所認定。

  “從目前國內的案例看,故意隱瞞‘凶宅’信息,基本會被判撤銷合同。”中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於德華律師熟悉房產行業法律,他表示,國內法律學界對於“凶宅”的主流認定較為一致,儘管不同於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等“物理瑕疵”,但故意隱瞞凶宅信息進行交易,破壞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需誠實信用這一基礎,合同可判撤銷。

  去年6月,家住朝陽區的李女士想換套大房子,於是花了480萬購買。房子買下來之後,卻無意中從小區居民那裡得知,這套房子一個多月前剛剛死過人,是一座所謂的“凶宅”。感覺受騙的李女士將賣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於德華律師表示,關於“凶宅”的案例很多,但現在法律學界都在爭論如何判定“凶宅”。法律並不將凶宅列入封建迷信,而是將其視作公序良俗。故意隱瞞凶宅,構成了買賣合同中的誤解,甚至是重大誤解,那合同可以被撤銷。

  “有很多律師提議,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凶宅這一信息納入房屋登記系統。”於德華表示,在台灣地區和一些歐美國家,凶宅的信息會被納入房屋登記系統,交易時,買賣雙方都能查到,且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也需要提及凶宅。

  此外,北青報記者還注意到,港、台地區的網絡上,形成了專門搜集“凶宅”的論壇。網友將信息按照地區和街道劃分,能夠檢索到較為詳細的“凶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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