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海洋戰略合作與主權維護:爭端法律解決機制的視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0:08:38


 
  東海爭端主要體現為中日兩國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土歸屬以及海域劃界上的爭執。其中在專屬經濟區劃界原則上,日本不僅不同意中國大陸的“公平原則”劃分法(台灣稱為“衡平原則”),而且將釣魚島視為其領土並以之作為“中間線”劃分法的日方起算點之一。可以說,在釣魚島在海域劃界中效力未明確的情況下,擁有該島對中國爭取更多海域具有重要意義——何況該島主權歸屬問題還帶有國人自近代以來濃厚的情感投射。現在中日兩國在釣魚島在1894年前是否是無主地,以及是否屬於1895年《馬關條約》中清政府割讓日本的台灣的附屬島嶼上存在不同觀點。在這兩點上,中國學者已經用豐富史料對日方相關證據進行批駁。可以想見,一旦該案進入國際法律程式,日方也將依其以往一貫的邏輯進行反辯。但有一點日本學界可能較難爭辯,即日本現在的領土範圍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依國際法原則,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後,該公告第8條有關“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對日本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吾人所決定”則一直未真正共同實施過,所以日本的領土除四大島是確定的外,“其他小島”具體是哪些島在法律上一直未定。從公告上下文看,“吾人”(we)是指“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公告英文版本中分別為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eat Britain)的人民,嚴格講還應該包括“蘇聯”人民。所以中國人民不同意釣魚島是“其他小島”之一,日本就不能擁有該島主權——台灣有學者已經指出這點,並認為“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一後,或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和平條約才算完成法理程式”。當然,這裏有個問題須商榷,即1949年中國發生政府繼承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理論上已經繼承了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在波茨坦公告中的權利,尤其1972年中日建交時日本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那麼,中國大陸在這一點上為什麼還需要台灣方面的合作?問題可能在於:日本在未來的國際司法(仲裁)程式中或許會針對公告中的“the Republic of China”問題以及“中國與台灣”的關係(中方認為從地理、歷史等角度看,釣魚島都屬於台灣)問題做文章。當然,以上僅為理論上的假設,日方倘真如此詭辯,從法理上看也是脆弱的,但兩岸若合作將進一步降低日方“法律漏洞”尋找的可能。此外,在有關琉球(沖繩)地位上,兩岸官方立場有所不同,兩岸的合作可能也會使日本在法律上遇到更多挑戰。

  機遇與挑戰:兩岸海洋合作 與兩岸政治關係安排

  當然,兩岸在海洋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上合作的必要性遠非上述般簡單,更多法律細節有待進一步挖掘,但這個方向無疑值得思考。大陸方面近年來一再呼籲兩岸“共同維護”中國海洋權利,最近國台辦發言人又使用“協同合作”的提法,但大陸官方對於“共同維護”的具體方式和“協同合作”的具體內容則較少闡述。兩岸學界一般認為,兩岸海洋維權合作應從民間合作開始,再一步步向共同護漁等公權力合作邁進,但也承認這些年實質進展十分有限。例如在南海問題上,“過去多年兩岸南海合作主要停留在學術討論的層面,實質性的工作相對較少。”為什麼會這樣?台灣官方缺乏合作願意是關鍵之一,因為海洋事務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公權力支持,這直接影響到兩岸合作的進展。

  台灣當局長久以來一直宣稱在南海及東海問題上“不與大陸合作”,理由一是中國大陸對於“一個中國”採取“內外有別”的處理方法,在國際上宣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若與大陸合作,會讓他國“誤以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有損其“尊嚴”;二是台灣當局一直以中國大陸為主要假想敵,擔心兩岸走太近有“安全”之虞,擔心激怒美國而失去“保護”。然而,台灣當局又一直主張其對南海、東海相關島嶼與海域的權利,因為這是台灣與相關聲索國交涉及爭取其重視的基礎。從現實面看,在海洋爭端上台灣方面不與大陸方面合作,或不借助大陸力量,是難以維護其主張的。馬英九當局表示不與大陸合作,主要指軍事上不合作,但並未表示在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上也不合作。事實上,兩岸中國人攜手合作,以便在未來或許出現的“國際官司”中爭取到更大的勝訴機會,是符合包括台灣民眾在內的所有中國人利益的,至少對台灣未來獲取更多海洋資源有利。台灣島內對於“核四”的激烈爭議正是難以兼顧解決能源短缺與確保能源安全的焦慮體現,如果台灣能從海洋獲取更多能源,乃至足以替代核能,對促進經濟發展、減輕社會撕裂不無裨益。至於兩岸海洋法律合作會使台灣在亞太安全格局中陷於危險,這基本上是個偽命題--或者是想當然的認為,或者是有意識地引導。

  應該說,兩岸在海洋法律層面的合作總體上對台灣是有利的,現在大陸方面也可能有所顧慮。例如在南海問題上,有大陸學者認為“兩岸合作維護南海主權,不僅對於處理問題沒有幫助,還會引起兩岸之間不必要的主權爭議衝突。”這種判斷的確有道理:中外海洋爭端本來就很複雜,若再牽扯進兩岸主權爭議,局勢可能更加紛擾難理。所以現在大陸學界多傾向認為,在海洋事務上兩岸可以先民間合作,只有在兩岸政治定位問題解決後,兩岸官方才可能真正合作處理海洋爭端問題--但這其實是個路徑選擇和蛋、雞孰先的問題。個人以為,兩岸等政治關係確定後再進行有關解決海洋爭端的合作,恐遠水難滅近火,對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利益不利;反之,兩岸以海洋合作為突破口,倒有可能為實現“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找到一條路徑。因為當一個事件僅有兩個當事方(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時,在現代“國家”概念影響下,雙方處理政治關係時容易以“零和”心態看待對方,對抗感較強,從而不易達成共識(當然兩岸也有可能通過很長時間的交流、融合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這另當別論);而當在一個事件中兩岸共同對抗另一個或數個當事方時,則可能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在合作中更傾向“合情合理”地考慮雙方政治關係中的難題。

  這對雙方都是很大的挑戰,但也確實提供了可能的破解政治難題的機遇,因為在中華民族整體利益高於一切的目標下,一些原來的對抗情緒可以釋懷,一些原本難以實施的政策可以獲得更多的政治正當性與道義支撐。在南海及東海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中,如上文所述,大陸方面可能要面對歷史上的民國政府和後來台灣當局(自我定位是“中華民國政府”)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而這也正是台灣方面尤其是台灣藍營方面十分敏感與關心的問題。“對大陸而言,核心的問題是台灣當局的政治定位,也就是如何看待曾經是中國中央政府、目前治理著中國部分領土(台澎金馬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海洋事務法律合作上處理好這個問題,做到既“合情”(“照顧彼此關切,不搞強加於人”)又“合理”(“恪守法理基礎,不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不僅有利於捍衛中國海洋權益,也有利於爭取台灣民心。

  對台灣方面來說,在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的國際法剛性原則下,在海洋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中“中國”只能以一個訴訟主體出現的情況下,如何善意理解大陸方面在“一個中國”框架下維護中國海洋權益的努力十分重要。至於台灣綠營中不少人,似乎也強調對南海及東海擁有“領土主權”,但是綠營人士不能只要“權利”不要“中國”,因為這至少在法律技術層面上就難以成立:主張南海及東海相關島嶼與海域是“固有疆域”,只能從中國歷史中找到有關歷史性權利的依據;主張東海大陸架依自然延伸原則劃界,就地理而言只能從中國大陸開始自然延伸。

  總之,兩岸各方在爭取海洋權益上必須正視法律機制的規範性要求--這些規範又觸及了敏感的兩岸政治問題,而尋求兩岸政治關係安排本質上也是尋求一種法理關係安排。以最大限度爭取兩岸共同利益為導向,以解決涉外海洋法律問題為契機,兩岸不無可能在“協同合作”中探索出一條建構合情合理政治關係的新路徑,而在探索出新路徑的同時也將更好地維護中國海洋權益。當然,這也有可能帶來新的風險,使局面更加複雜紛亂,可以說,機遇與挑戰並存,這將考驗兩岸中國人的政治膽魄與智慧。

  結語

  面對日趨複雜的南海及東海局勢,中國要積極加強國防力量建設,增強捍衛海洋權益的實力。然武者止戈也,備戰是為了阻戰,因為“中國一貫致力於通過和平方式處理同有關國家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爭端”。在和平方式的選擇上,中國目前進入海洋爭端法律解決機制的時機還不成熟,還是應該以政治談判作為解決分歧的主要手段。但兩岸中國人也應未雨綢繆,思考兩岸未來在海洋爭端法律機制中的合作問題--這也許是未來兩岸在海洋事務中真正實現戰略性合作的突破口,也可能是今後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取得實質性進展的突破口。當然,以上僅提出方向性的粗略構想,兩岸具體如何合作,則須結合國家主權理論、海洋爭端法律解決機制各種規定進行綜合考慮,乃至嘗試進行相關國際法創制,這有待兩岸學界進一步研究探討。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7月號,總第199期)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