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環境政策”,用“環境管控”來概括更為貼切。自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當人類社會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時,最早試圖通過命令控制和技術工具手段的結合來解決。中國的環境政策也遵循此道,基本上以政府的行政管控和命令手段為主導,通過國家地區指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進行直接控制。早在1979年,就曾用“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對污染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強調污染末端治理。然而由於排污企業被迫接受政府指令,大多採取稀釋濃度的做法應對環保部門檢查,總體環境質量持續惡化。
向市場討教如何更有效地防治污染或許是個更好的辦法。鼓勵通過市場信號作出決策,借助市場力量的政策工具,污染者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也能導致污染控制目標的實現。市場機制需要最大化的產出,它本身並不會創造更多的污染許可,但是它能創造直接的污染替代物,減少污染的技術、過程和策略,驅使消除污染的東西的價格穩定下降。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便是最好的例子。排污權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指的是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企業因而往往更願意投入人力物力去開發減少污染的新工藝,節約的污染排放量可以拿到排污權市場上去出售,所得收入可以補償開發費用,有時還有餘。排污權交易為美國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估計,從1990年被用於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美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顯控制,促進了環境的改善,並節約了約20億美元治理污染的費用。而後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相繼實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排污權交易已經是當前受到各國關注的環境經濟政策之一。
市場同樣可以為環境衝突提供利益協調機制。中國的環境衝突已經成為當下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自1996年來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間,環境信訪的件數高達三十多萬。自2012年以來,四川什邡、江蘇啟東、浙江寧波、雲南昆明等一系列轟動社會和網絡的環境群體性事件相繼發生。至少就目前而言,司法手段在衝突的解決上並不更見效。來自環保部信訪部門的數據顯示,“十一五”期間30多萬件的環境信訪,行政複議2614件,但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一方面群眾遇到環境糾紛,寧願選擇信訪或舉報投訴等途徑解決,而不選擇司法途徑;另一方面司法部門也不願意受理環境糾紛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