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啟兩岸經濟議題的制度化協商
兩岸經濟議題的制度化協商,是指兩岸在經貿關係正常化過程中,在解決功能性議題的同時,共同對兩岸經濟活動進行制度性安排,是兩岸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促進兩岸經貿關係和兩岸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推動ECFA後續協商的需要。目前,在兩岸經貿競合關係發展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著機制化缺失的問題。蕭萬長曾表示,“兩岸經濟合作未能建立一個制度性的互動架構,使得一些長期性的合作受到限制。由於缺乏制度規範,沒有法律保障,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與障礙過高,資源未能有效配置。這些問題增加了投資的風險,阻礙了大規模、長期投資的進行,尤其一些智慧財產權、高科技開放的共同合作,更需要雙方建構出共同接受的規範”。⑬因此,兩岸經貿合作不僅需要機制化的保障,更需要通過機制化協商來規範。兩岸建立經濟議題的制度化協商有助於雙方共同應對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所帶來的挑戰,為雙方各自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更多的機會和條件。
3.開啟兩岸文化議題的制度化協商
兩岸文化議題的制度化協商是指在兩岸同屬中華文化的基礎上,正確評估兩岸文化存在的差異,在兩岸文化交流過程中,共同探討如何避免因文化差異而產生摩擦,共同創造兩岸和諧相處的文化氣氛。通過兩岸文化議題的制度化協商,幫助兩岸雙方正確瞭解兩岸文化的異同,在認識對方的同時,能夠正確地認識自己,真正做到知彼知己。正如台灣學者江素惠指出:“兩岸最大的合作基礎在於文化,但兩岸交流最艱難的障礙也在於文化”,“若要合作雙贏,前提是對彼此差異有認知”。⑭在正確認知的基礎上,通過兩岸文化議題的制度化協商,推動兩岸雙方的相互包容,不僅逐步增強兩岸民眾的文化認同,而且為兩岸在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4.開啟兩岸民間交往議題的制度化協商
兩岸民間交往制度化是指兩岸通過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規章或達成協議,保障兩岸民眾在民間交往中的正當合法權益,並通過對話溝通解決兩岸民眾在民間交往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具體問題。2008年以來,兩岸共簽署了19項協議,兩岸同胞盼望已久的兩岸直接通航、通郵基本實現,讓兩岸人民之間的便捷往來往前邁進了一大步,這恰恰是兩岸制度化協商恢復的結果。機制化還有解決兩岸交流交往中衍生問題的功能,隨著兩岸和平發展的推進,民間交往的加深,所產生的各種具體問題會越來越多。問題頻率的增加將導致對機制需求的增加,如果這些問題不通過適當的管道和途徑得到處理,就可能會給兩岸關係帶來損害。因此,需要兩岸雙方進行制度化的協商,加強兩岸危機預警機制建設、快速反應機制建設和法律保障。通過兩岸共同的危機管理,盡可能地化解或削弱危機對兩岸關係的衝擊,以確保兩岸社會與民眾之間交流交往的有序進行。
總之,兩岸關係的制度化不是簡單地將兩岸關係的現狀固定下來,而是建立一個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從而逐步消除兩岸分歧,凝聚兩岸共識的合理制度。通過兩岸關係的制度化建設,規範兩岸雙方的行為,維護兩岸雙方的利益,建立和諧的兩岸關係,為全面推動兩岸社會的發展與融合,實現兩岸的共同繁榮提供制度保障。
①中共十八大報告:《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
②中國台灣網:《馬英九談兩岸:建立制度是台海邁向永續和平的基礎》,2013年7月15日。
③沈四寶:《西方國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④FREDERIC VON HAYEK. The Primacy of the Ab-stract [M]. Rutledge & Kegan Paul, 1978.9。
⑤趙靖偉、司漢武:《關於制度的社會學研究綜述》,《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第8卷第2期2008年3月。
⑥摘自鄧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所作的題為《党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
⑦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5/66004/4463469.html
⑧⑨社評:《兩岸關係7個社會心理矛盾》,台灣《旺報》2013年8月8日。
⑩王建源:《兩岸授權民間團體的協議行為研究》,《台灣研究集刊》,2005年第2期第39頁。
⑪劉國深:《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課題淺析》,《台灣研究集刊》,2008年第4期第4頁。
⑫余莓莓:《破冰與決堤:國共擴大接觸對兩岸關係的衝擊》,台灣晶典文化專業出版社,2009年。
⑬蕭萬長:《一加一大於二:邁向兩岸共同市場之路》,台北: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33頁。
⑭江素惠:《兩岸中華文化的差異》,鳳凰博報,2010年9月13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3月號,總第19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