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主權和治權分離可為“合情合理的安排”選項
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如果需要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主權與治權的分離是較為可行的選項;兩岸作為為中國內戰的雙方,長期爭奪的也是對整個中國的實際治權,雖然已經延續了60多年,但中國的內戰尚未結束,兩岸迄今也沒有簽署結束內戰的法律文件。兩岸政治關係實際就是主權法理層面的“一中兩憲”和實際治權操作中的“一國兩政權”。以“憲法一中,一國兩政權”作為國內法的對接,即可體現主權繼承上“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可動搖,又能充分照顧到台灣民眾和當局的切身考慮。
主權和治權分離符合兩岸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可為兩岸未來結束敵對狀態,進行政治談判、簽署和平協定提供有效路徑選項。雖然兩岸在名義治權層面的分歧暫時無法消除,但兩岸可在主權層面和實際治權層面率先達成共識,以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及“台獨”為前提,在“憲法一中”亦即“一個中國框架”下做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逐步消除敵意,增強合作,求同存異,聚同化異,通過不斷地“溢出效應”,最終彌合兩岸的分歧。對此,兩岸之間可按照“一國兩政權”分別以區域性政治實體的身份進行互動,進行多領域的統合。(24)兩岸應回溯到國家內戰的現實,借鑒國共內戰時期國統區與解放區的關係,參考1945年國共重慶談判和1949年國共北平談判的先例,在“一個中國框架”下,以“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為基礎,以“憲法一中,一國兩政權”為框架,實現兩岸政治關係層面的平等談判,早日簽署兩岸和平協定,消除兩岸敵對狀態,最終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和民族的偉大復興。
註釋
(1)《馬英九:兩岸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但非“國與國”》,鳳凰網2008年09月03日新聞,http://news.ifeng.com/taiwan/3/200809/0903_353_761431.shtml。
(2)《馬英九: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而是一種特殊關係》,人民網-台灣頻道2012年12月26日新聞,http://tw.people.com.cn/n/2012/1226/c14657-20022155.html。
(3)參見2000年5月和2004年5月陳水扁的就職演說以及2008年5月馬英九就職演說的結尾部分。此外,1999年民進黨中央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雖然繼續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表示依“憲法”以“中華民國”為“國名”,這種論述直到今天仍然是民進黨的主流政治論述。這種論述反映出“中華民國”政治符號乃是台灣主流民意的一部分。
(4)其中,台灣當局及學術界較為主流的觀點是兩岸關係定位為“兩德關係”,主要訴求是兩岸像兩個德國那樣互相對等、同為主權國家、均獲國際認可並均加入聯合國,長期和平共存,最終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對此,馬英九也曾稱:“德國統一的模式或可作為兩岸關係發展的借鑒”,參見:《馬英九稱兩岸可借鑒德國統一模式,專家質疑》,環球時報2012年05月25日。實際上,兩德分裂是國際戰爭和大國分治的結果,兩岸分離則國家內戰的結果,在本質上就具有重大區別,“兩德關係論”混淆了兩個本質不同的問題。
(5)資料參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重要政治態度分佈趨勢圖,http://esc.nccu.edu.tw/modules/tinyd2/index.php?id=3。
(6)近年來,大陸關於兩岸關係定位的新主張包括但不限於:“坦桑模式”、“北元模式”、“球體國家理論”等。參見路陽、莊虔友、王鴻志:《坦桑聯合過程和經驗及其對兩岸統一的啟示》,《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1年3月第2期;徐千茹:《以史鑒今:從“北元”看“中華民國”定位》,《中國評論》2011年8月;劉國深:《加強兩岸政治互信ABC》(即“球體國家理論”),《中國評論》2009年12月。
(7)李義虎:《台灣定位問題:重要性及解決思路》,北京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全球華人政治家論壇:《“兩岸關係新思路”研討會論文集》,2009年。
(8)依據台灣當局的行政劃分,台灣地區的行政涉及5個直轄市、2個省。
(9)資料參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重要政治態度分佈趨勢圖,http://esc.nccu.edu.tw/modules/tinyd2/index.php?id=3。
(10)關於國家組成的要件,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固定的居民;(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11)“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月報,2012年12月。
(12)美國中央情報局:《世界概況》台灣條目,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tw.html。
(13)美國中央情報局:《世界概況》台灣條目,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geos/tw.html。
(14)《馬:香港與大陸接壤優勢多,台灣很多要學習》,中評網,2013年6月10日,http://www.crntt.com/doc/1025/7/4/3/102574345.html。
(15)國家繼承主要涉及主權問題,以主權和領土為核心和代表;政府繼承主要涉及治權問題,以治權為核心和代表。因兩岸不涉及領土的變更問題,根據行文及論述更為明確也更為準確,本文將其分別簡稱為主權繼承和治權繼承。
(16)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頁。
(17)參見“聯合國大會文件”(A/conf.80/31)。
(18)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8頁。
(19)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1993年8月。
(20)參見王英津著:《國家統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頁。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2)《馬英九晤吳伯雄談習吳會,三度稱“兩岸非國與國”》,環球網,2013年6月10日,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3-06/4018835.html。
(23)《馬英九抗議聲中連任,就職演講堅持“一國兩區”》,環球時報2012年5月21日。
(24)有關兩岸可以在文化、貨幣、身份、經濟、安全、國際參與等議題方面的統合,參見張亞中:《論兩岸統合的路徑》,《中國評論》2009年4月號;張亞中著:《統合方略》,台北:生智出版社,2010年。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2月號,總第19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