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跟強姦本身有關的質疑點,辯護意見書存在邏輯硬傷
第五問:如果李天一的精子沒被提取到,如此情況能定案嗎
李天一方:並未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
根據辯護意見書,在楊某某的陰道內和內褲上都沒有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而根據報道李天一也當庭不承認發生性關係,表示喝醉什麼也不知道。
解析:精子的確一般是強姦案件關鍵性的物證,這對李天一很有利,可辯護書卻有邏輯硬傷
強姦案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有沒有發生性行為,二是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所以,精子殘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在辯護意見中,李天一律師的邏輯有明顯的缺陷:其一,他們認為楊女士妥善保管了內褲,內褲上的精子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別的材料則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從而得出的結論是:(如果李天一與楊某某發生了性關係)內褲應當定能檢出精子。問題是,王某的精子在內褲中也沒有,在其它地方卻被提取到了,這恰恰說明即使發生了性關係,內褲中也不一定能夠檢測到精子。其二,這個辯護書引用了一些法醫學書籍的內容力圖說明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在兩天之內,被害人的陰道內都能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這又是缺乏專家證詞的誤導。科學文獻技術出版社的《法醫鑒定實用全書》和人民衛生出版社的《法醫學(第三版)》的論述是:“據統計12h內的檢出率最高(60%)”。換而言之,12小時之內的檢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證百分百。
事實上,強姦案件中,檢測不到精子的案件並非少見。如《涉嫌輪奸的李天一無罪可能性何在》所分析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為心情緊張而沒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後因為認為肮臟或者害怕而對陰道或者衣物進行了清洗等狀況。儘管辯護意見書說,被害人的口供是五個人都射精到了體內,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記憶發生問題。另外,附著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遺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發、衣物纖維、血液等都是證據。就本案,難度在於,本案被害人在事發後兩天才報警,而案發地點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間中的證物幾乎都不可能“存活”,因為酒店是在客人走後就打掃衛生的。
所以,倘若檢測不到精子,確實對於李天一有利,可辯護意見中的質疑卻非常蒼白無力。而這也就需要司法部門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更為謹慎地對待本案的疑點,一定要一個公正、完整有說服力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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