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罪辯護意見書充滿各種醫學方面的謬論 |
第三問:強姦案中很關鍵的被害人證詞造假了嗎
李天一方:女方有虛假陳述,曾經撒謊自己是處女,前後口供不一致
在辯護意見中,李天一方提到了楊某某在自己是否是處女這個問題上,曾經做過虛假陳述。第一次錄口供的時候楊某某曾經表示自己是處女。後來的口供中又推翻了這個說法。而這也是意見中指責女方“陳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所持的主要依據。
解析:這個辯護有一定道理,被害人曾經做過虛假陳述的情況提醒法庭要對她的其它陳述更慎重對待
根據辯護意見,被害人在自己是否是“處女”這個問題上曾經做過虛假陳述、前後口供不一致應該是有確實證據的。但是,這不能說楊某某的品行就有問題,又或者說明她的其它陳述都是虛假的。楊某某給出的為什麼之前要說自己是“處女”的解釋表面上看還比較合理。而且,強姦案件被害人前後口供不一致的案例也很多,這也不是孤例。
不過,被害人曾經做過虛假陳述這一情況也提醒法院應該更加謹慎地對待被害人的其它證供。特別是強姦案件是在比較私密的空間下進行的,被害人的口供往往決定性作用很大。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強姦案件被害人如果不願意是不用出庭作證的。換而言之,就缺少了一個“質證”的過程。這樣做,本身避免了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卻也存在對被告人權利的“妨害”。
有經驗的刑辯律師可能就會“另辟蹊徑”——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該條目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而辯方應該向法庭提供充足的理由。辯護律師一般會從對比被害人的陳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有其它證據印證等方面來入手。所以也並非無法可想。
當然,更為理想的做法是如我國台灣地區那樣,對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出庭作證提供多重的保護,在法庭設置屏風,甚至用電子設備進行連線,這樣對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的利益都比較兼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