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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粟遺產案:8年訴訟背後的名門恩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18 08:51:54  


 
  但同樣是夏老親生女兒的劉虹,隨即另在盧灣區法院立案,對夏老的監護權提出異議,要求確認她本人才是夏伊喬的法定監護人。

  在夏伊喬眾多子女中,僅有她一人常住上海且擁有上海戶口,其他子女都定居於上海以外。而且當時,她與母親共同居住,因此她的代理律師認為從各方面而言,劉虹最適合擔任母親的監護人。

  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夏伊喬退休前所在單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還受聘為劉海粟美術館的名譽館長。於是,為爭得監護權,劉虹委托律師前往上海文史館、劉海粟美術館和居委會,要求三單位指定自己為母親夏伊喬的監護人,但上述單位都以各種理由婉拒了劉虹的請求。

  劉虹在無奈中於2006年5月狀告文史館、居委會和美術館三被告不作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過有關部門默認,所有子女都有監護權,劉虹據此又以監護人身份委托律師申請夏伊喬撤訴。

  經過這一“奪母”風波後,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訴申請,當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繼承為由向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提起訴訟。後因兩院合併,並到黃浦法院審理。

  據白庭蔭說,原告的主要訴求只有一條,即要求法庭清點分割劉海粟先生的遺產,全部是送拍的爭議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黃浦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具體為:上述兩家拍賣公司的33項字畫作品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劉海粟畫作《墨牡丹》、《鬆樹八哥》、《玉蘭孔雀》歸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內的劉海粟畫作《但丁之舟》、康有為書寫的字幅《存天閣》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上述兩家拍賣公司成交的12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北京匡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成交的7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

  換言之,一審判決結果幾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訴求,這讓對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劉虹難以接受,遂於2013年1月委托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和侯傑進行了上訴。她上訴的理由是: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倉促下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很難令人信服。

  白庭蔭說,送拍的字畫算作遺產也可以,但這些應是夏老的遺產,而非海老的遺產,因為按照《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話,說除留給親屬少量書畫作紀念外,其餘的都無償捐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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