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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城管局:被踩者道歉很蹊蹺正在調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14 10:28:00  


  中評社香港6月14日電/針對網上傳出被延安城管跳踩頭部的商戶寫道歉信一事,昨日,延安市城管局方面表示,對此事並不知情,目前正在調查此事。

  此外,流傳於網絡上的被踩頭商戶劉國峰的公開信,也因劉國峰向媒體否認是其所寫,而陷入“羅生門”。

  新京報報道,延安市城管局執法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對這封公開信一事並不知情,覺得此事非常蹊蹺。延安市城管局黨委書記侯世懷對記者表示,目前城管局正在對這封公開信事件進行調查,調查後會發布調查結果。

  此外,昨日記者從延安市警方處獲悉,暴力執法“跳踩商戶”的延安城管人員景某,刑事拘留期限已被延長,但並未透露案情進展。

  ■ 律師說法

  公開信是否有效?

  據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玲介紹,公民可以通過不同媒介發布公開信。

  如果信是本人製作的和本人發布的,那麼該信是有效的。如果是委托他人發布,需要經過授權。當事人應該了解和認可信中內容。

  如果劉國峰委托他人發布自己書寫的公開信,這屬於民事授權委托,這種委托關係要建立在委托人授權的前提下,要有一定的委托手續,比如授權委托書或口頭委托等。

  對於網傳劉國峰道歉信一事,劉玲認為,如果劉國峰不清楚信中內容,那麼即使他授權發布,這封信也是無效的。

  偽造公開信是否應擔責?

  劉玲表示,如他人以劉國峰的名義擅自發布公開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公眾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發聲”,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擾亂社會秩序,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或傳播的內容侵犯他人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那麼,製作者、傳播者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果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誹謗罪。

  被侵權者應如何追責?

  劉玲認為,如果是他人未經過劉國峰授權或事後追認,擅自以他的名義製作並發布道歉信,那麼,此行為侵犯了劉國峰的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了公眾對他的正確、合理評價。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劉國峰有權要求網站删除帖子,還可以對道歉信的製作者、發布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如果網站知曉該帖子(道歉信)侵犯劉的利益,卻未採取必要措施,劉國峰可以同時要求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也稱,如果委托人發布的公開信不是劉國峰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或者是相關部門和人士迫使的,他是可以按照侵犯個人名譽起訴的。

  當事人是否應及時澄清事實?

  從媒體報道來看,劉國峰對網傳公開信的態度前後有所變化。

  劉玲認為,有兩個疑問需要查清,一是信是誰寫的?是劉國峰寫的,還是別人冒名寫的,還是劉國峰授意他人寫的?二是信是誰發布的?是劉國峰委托別人發布的,還是別人未經劉同意擅自發布的?

  劉國峰應該澄清事實真相,取得社會公眾對他的正確評價。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向網站調查,查清這個虛擬發布人的真實身份,還公眾一個明白。

  劉國峰認為這封公開信不是出自他的本意,就可以向公開信的製作者、發布者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其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至於劉國峰是否及時向媒體澄清公開信的真偽,不影響其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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