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主體、對象、程序都很不規範
有分析認為,一些領導幹部或國家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罰之後,可能逃過本該追究的刑事責任,問責變成“暫時受點委屈”。“追究政治責任,不能取代追究法律責任。”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
2010年9月《人民日報》的報道指出,我國問責制在某種程度上只是一種“運動式的問責”,帶有濃重的人治色彩。
2009年出台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是目前專門的問責文件,由中辦、國辦聯合發布。“很難說這是一部法律。”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無論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範圍、問責程序,都很不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