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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未來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2 00:18:07  


 
  兩岸關係的憲政內涵

  (一)兩岸憲法事實上的並存

  兩岸憲法的承繼是法統的承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憲法序言的這一段表述,是在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憲政繼承的關係。新中國的成立,是國家政治制度內涵的變化,而不是國家的滅失。從台灣為一方看,依“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失去大陸政權,中國仍在,只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台,所以,在一個很長的時間內,台灣視大陸成為淪陷區,台灣則為自由地區。以法統論,“中華民國憲法”在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後。

  (二)兩岸憲法都是“一中”憲法

  兩岸以各自的憲法為依據,制訂了一批保持“一中”框架的法律和政治文件。大陸制訂的《反國家分裂法》、《國籍法》、《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制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統一綱領》都是維護兩岸基本秩序,防止國家分裂的法律保障。

  (三)兩岸憲法都是以統一為目標的統一憲法

  兩岸憲法各自都堅持以中國統一為目標,兩岸憲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兩岸的衝突,為兩岸未來統一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

  (四)兩岸憲法關係的現狀

  主權(中國代表權)互不承認,治權實際的相互承認,是兩岸執政當局處理兩岸關係的法律和政策基石。特別是兩岸兩會的交流合作,雙方以擱置爭議的方式,避免憲政對抗。

  (五)“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社會具體法治、有效治理的法源

  台灣作為一個實際存在的法域,其社會運行和管理是有效的,特別是經濟、行政、民事領域,其法治規範專業,與其“憲法”規定的規範起作用不無關係。

  (六)“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保留和傳承中華文化法律保障

  兩岸的分離最深的傷害是文化的疏離,在台灣文化教育領域和社會生活中,台獨勢力“去中國化”的思潮和民進黨執政期間各種有礙兩岸正常交流的政策,已經對兩岸的民族認同造成巨大影響,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或許成了中華文化最後的避難所。

  (七)兩岸憲法規制兩岸政治協商談判

  未來兩岸政治關係的討論,實質是兩岸憲法的博弈。作為最高法律規範,兩岸憲法一系列關於政治體制、國家統一的原則規定都呈現出很強的剛性,影響制約決定雙方的政治談判。

  (八)“中華民國憲法”的政治法律缺陷

  筆者肯定“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地位和現實作用,但同樣要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的缺陷。客觀地說,國民政府遷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現實上都是殘缺的,其地位令人尷尬。台灣的“憲政”混亂和憲法爭議,也反映了“中華民國憲法”內容與政治現實的巨大反差,“中華民國憲法”描述不了兩岸關係政治和法律現實,管不住兩岸現實治理,罩不住兩岸發展未來。從這一意義上,台獨勢力的“制憲建國”或“正名制憲”就是把“中華民國憲法”視為一座破了窗,漏風進雨的老宅。

  脆弱和殘缺的“中華民國憲法”,既解決不了台灣的內部問題,更不能規制中國大陸。“中華民國憲法”無法塑造台灣的“國格”,也無法凝聚台灣的共識,民進黨把國民黨和中華民國都視為外來政權,“中華民國憲法”當然也是外來憲法。且“中華民國憲法”產生於大陸,蔣介石時期在大陸的獨裁統治以及國共內戰國民黨戰敗退守台灣,“中華民國憲法”的元氣已消耗殆盡,中國共產黨在取得大陸政權後就已經明確宣佈廢除舊法統,當然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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