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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應保證疑犯休息 嚴禁刑訊逼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7 09:02:51  


 
  為了保障強制措施執行後家屬的知情權,《規定》提出,應當通知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處所。《規定》對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時要求“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規定》還嚴格要求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並在拘留證、逮捕證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達看守所的時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

  技術偵查 嚴格限制技偵措施審批使用

  在偵查權方面,修訂後的《規定》對打擊犯罪的手段作了進一步規範和細化。

  為了保障有關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對查封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對於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定》明確,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加強對有關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保障。同時,修訂後的《規定》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作了規範,規定只有在立案後才能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並要求必須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嚴格審批,確保依法規範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執法監督 當事人控告偵查違法應立即調查

  修訂後的《規定》在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對有關當事人就偵查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立即糾正。

  同時,《規定》加強了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規定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對申訴、控告事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

  對於檢察機關就“羈押必要性”、證據合法性等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處理。此外,為了進一步完善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的救濟渠道,統一了複議複核的程序和辦理機構,規定對於不予立案、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等決定不服的,均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複議,以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核,並要求有關複議複核請求統一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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