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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應保證疑犯休息 嚴禁刑訊逼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27 09:02:51  


 
  焦點

  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以及告知辯護律師移送起訴情況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規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准的規定。

  為保障律師會見權,《規定》強調“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證律師能夠在法定期限內確實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監聽”的基礎上,《規定》進一步要求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保證會見權的充分實現。對於辯護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要求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保證案件辦理的公正性。

  證據制度 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捕依據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所作的重大修改,《規定》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均作了進一步嚴格規定。

  為避免發生冤假錯案,《規定》明確規定:“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並明確了非法證據被排除後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為了解決一些辦案民警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無罪、罪輕的申辯的問題,《規定》增加了全面審查、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規定,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並附卷。

  此外,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定》明確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對於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

  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須具備正常生活條件

  由於刑事強制措施對公民人身權利影響大,其適用條件、期限、程序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執行。為此,《規定》確定了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並細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維護公民人身自由等相關權利。

  在規範保證金管理方面,《規定》要求保證金應當存放在指定銀行的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並規定“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規定》還明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指定的居所必須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能夠保證安全,並且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不得向被監視居住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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