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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披露王立軍案件庭審及案情始末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9-19 22:13:20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谷開來(已判刑)結識。後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後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谷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法人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立軍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他說,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面對培養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裡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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