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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早報:《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06 11:13:37  


  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聯合早報網站6日刊登文章,作者為中國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黃瑤和中國中山大學法學院廣東商學院講師蔔淩嘉,文章認為《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以下是文章主要內容。

  越南國會近日通過了《越南海洋法》,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包含在其所謂的“主權”和“管轄”範圍內。

  越南意在通過《越南海洋法》,以國際法中的有效控制規則,爭奪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有效控制規則,是指在無法確定爭議領土的所有者的情況下,通過比較爭議各國對有關領土的“能夠體現其作為主權者意圖的有效的管理行為”,來確定該領土的主權歸屬。如果一國的這種“管理行為”較他國更強,則由前者獲得爭議領土。

  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它在某些情況下會根據有效控制規則,來解決國家對爭議領土的主權歸屬問題。國際法院認為,可以證明國家有效控制的主權活動體現為:對有關領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行為;在有關領土上適用和執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為;對有關領土移民的管理;對捕魚行為的管理;海軍巡邏;石油開採行為;建造公共建設工程的行為。

  國際法院在2007年,就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有關加勒比海領土及海洋劃界案中,對兩國提交的上述八個方面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決Bobel Bay等四個小島屬於洪都拉斯。可見,一國對爭議領土的國內立法,有可能作為證明該國擁有領土主權的證據。《越南海洋法》規定,該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越南主張的各種管轄海域、各島嶼、黃沙群島(即中國西沙群島)和長沙群島(即中國南沙群島)及其他群島。不難看出,越南想利用有效控制規則,通過國家立法,製造其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實施有效管理行為的證據。

  越南的這部法律,對其爭奪西沙和南沙群島主權的作用十分有限。

  第一、有效控制規則不能適用於西沙和南沙群島問題。因為有效控制規則,僅僅適用於無法確定爭議領土的所有者的情況,中國根據傳統國際法中的先占取得規則,已取得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一方面,南中國海諸島由中國首先發現,中國對南中國海諸島享有“初步權利”。另一方面,中國已對南中國海諸島實施有效占領,成為南中國海諸島的合法所有者。

  早在唐貞觀元年(627年),南中國海諸島已正式被劃入中國疆域,歸嶺南節度使管轄。而且,歷代中國政府均對南中國海諸島實施行政管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面對島礁被占領的不利局面,中國並沒有沉默,而是進行了持續的抗議,並堅持對南沙群島實施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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