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何兵:與幼女實行性行為
應一律視為強姦
中國政法大學何兵針對“嫖宿幼女罪”撰文稱:1997年之前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個案,一些不滿14歲的幼女發育比較成熟,自己也謊報年齡,且屬於自願行為,將這類案子視為“強姦”,在法律制定者看來有不妥之處,因此設“嫖宿幼女罪”。
但是何兵並不認可這種邏輯,“一些人醉酒後往往會意識不清楚,酒後可能會犯事,醉酒後的犯罪是不是要負擔刑事責任呢?”他認為,只有在對幼女實行性行為的罪名認定上“一刀切”,才不會出現“縱容”犯罪的情況。
何兵認為,立法上一律將與14歲以下幼女實行性行為定為強姦罪是可行的,審判時也可以考慮到一些真正的特殊情況適當給予減輕罪行。
張培鴻:
罪刑架構基本合理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這就要求對罪狀有十分明確的描述。”張培鴻告訴記者,遵循的是罪刑法定與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所以才會將涉及幼女的不同侵害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罪名中。
如果廢除“嫖宿幼女罪”,那麼就很可能出現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情況出現。比如被害人是婦女還是幼女,是否自願,是否存在性交易,這些都需要有很細化的法律條款來進行區別。在張培鴻看來,“嫖宿幼女罪”正是起到了這樣的作用。即是說,涉及性與幼女的罪刑架構,目前處於一個基本合理的狀態。
張培鴻建議,應該將現行強姦罪分解為強姦罪和強姦幼女罪,對強姦幼女的行為予以嚴懲;其次,恢復奸淫幼女罪,將其界定為幼女自願而未收取對價的性行為,並規定對未成年人之間的類似行為適當從寬處理;將嫖宿幼女的罪名改為“與幼女性交易”罪,對多人多次以及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適當加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