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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定 學校不得隨意增義務、設定罰款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要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增加義務,不得設定罰款,或其他可能侵犯師生基本權利的處罰事由和懲戒辦法。
學校要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對校內制度文件進行審查,對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不符合學校章程和改革發展要求,不符合保障師生合法權益需要,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民主決策 中小學應建校級家長委員會
徵求意見稿規定,要依法明確學校決策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避免個人專斷,其中:高等學校要依法明確學校黨委、校長的職權範圍和決策程序,推動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充分發揮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等機構在決策中的作用。
根據徵求意見稿,中小學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班級和學校兩級家長委員會。學校實施採購校服、訂購教輔材料、組織活動、代收費用等直接涉及學生個體利益的活動,一般應由學校或者教師提出建議和選擇方案,並做出相應說明,提交家長委員會做出決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形成決策、執行與監督權相互制衡,保證學校管理與決策的規範、廉潔、高效。公辦學校因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尊重師生 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分類
徵求意見稿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平等對待每個學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制度、言行。要切實保障殘障人士的平等受教育權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絕招收殘障學生。
在學生管理中,對學生進行處分,應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據充分、程序正當,“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對違反校紀的學生,要明確處分的期限與後果,積極教育挽救,給予悔改機會。要保障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限制人身自由、違法亂收費以及由於學校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等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