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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輝:兩岸如何共同推動平潭開放開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19 12:10:43  


 
  二、國台辦:“深化兩岸關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基礎”

  日前國務院台辦主任王毅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成立五周年舉行招待會時,也發表了對兩岸關係發展的談話,王毅說,兩岸關係發展面臨新的前景。我們將以持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主題,以廣泛團結廣大台灣同胞為主線,不斷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基礎。

  就當前而言,鞏固政治基礎,就是要深化雙方互信,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上形成更清晰的共識和一致立場;鞏固經濟基礎,就是要加快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後續商談,為兩岸同胞謀取更多的福祉;鞏固文化和社會基礎,就是要通過持續擴大兩岸各領域交流往來,不斷加強兩岸同胞在民族、歷史、文化以及兩岸關係發展方向上的共同認知。

  一是努力加快ECFA後續協商。目前兩岸雙方已就投資保障和促進協定基本達成一致,大陸方面已開始為在兩會第八次會談時簽署協定進行具體準備。海關合作協定的商談已接近尾聲,完成協商後也將提交兩會簽署。

  二是著力深化兩岸金融合作。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是今年兩岸金融合作的重點內容之一。目前兩岸主管部門溝通順暢,已基本形成共識,有望早日取得實質成果。

  三是繼續鼓勵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四是大力推進兩岸產業合作。兩岸產業合作尤其是新興產業合作是兩岸經濟合作面向未來的重點推動方向,有助於發揮兩岸各自優勢,有助於培育民族自主產業,有助於兩岸攜手參與國際競爭。

  參、兩岸攜手共進的阻礙

  一、兩岸關係條例

  最近這段期間,有關台商擔任政協的問題、大陸置入性行銷的問題、以及官員來台招商的問題,紛紛登上了台灣媒體的版面。炒作這些問題所依據的正是兩岸關係條例,而這也正顯示了兩岸關係條例完全跟不上2008年後兩岸關係的新時代。

  第一,有關台商是否可以擔任政協的問題。以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為依據來說,“陸委會”確實可對擔任政協之台商罰鍰。但有關第三十三條此規定,在制定法律當時,確有其必要,因為兩岸敵對關係仍相當強烈。但從制定法律至今,台商在大陸之人數日益眾多,而以當前兩岸關係,政府能有助於台商者有限,因此台商以擔任政協委員的方式來自力救濟,並非背叛,更非罪大惡極。擔任政協委員為無給職,只是希望透過這個管道來表達台商的心聲與問題而已。

  第二,以置入性行銷為例。從2008年以來,經貿關係甚於以往,但是大陸仍不能到台灣媒體登廣告,於是乎出現了一些置入性行銷的情形,可以理解台灣擔心大陸廣告大舉入台之後,可能造成台灣媒體過度依賴大陸廣告的現象,但這個作法也站不住腳,因為這是可以管理的問題,不思考如何管理,卻採用全面禁止手段,對於兩岸媒體的發展又有何好處? 

  第三,有關大陸官員來台招商的問題。大陸官員來台招商是違反兩岸關係第十八條所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因此“陸委會”應強制出境。這裡面牽涉到一個基本的問題,為什麼大陸不能來台招商?又何謂招商?現在兩岸經合會下還設了兩岸產業合作委員會,既然兩岸產業要合作,就牽涉到相互招商的問題。因此,“陸委會”不能一方面反對招商,又一方面要推動產業合作,豈不是自打嘴巴!何況台方也開放大陸企業來台投資,政府也應積極到大陸去招商才是,怎麼反而自我限縮,又禁止大陸招商。

  二、台商在陸人身安全

  大陸國務院於1991年開始進行關於台商投資保護的立法研究,經過與各部門、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法學專家等會商,包括一些台灣人士的意見整合,1994年才擬定出共十五條的《台商投資保護法》,1996年正式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台商投資保護法》,亦加強了其法的可操作性;到了1999年12月中旬,國務院又通過了三十一條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行細則》。但這些法規的頒布對許多台商來說,仍為大陸單方面制定之國內法律,可以隨時片面修改,台商地位無法得到完全保障。

  統計資料顯示,過去20年,大陸台商所登記的經貿糾紛就累計了4,370件,其中涉及人身安全就占了六成近2500件,其中因案情限制自由達近700件,再加上遭綁架、非法拘禁及失蹤的案件,則共為1,233件,超過總數的一半;而遭搶、傷害、恐嚇勒索的也有155件,若包括台商不願透露的糾紛,實際數字只會更高,因此“人身安全”成為了台商赴大陸投資最大的夢饜。

  大陸執法單位對犯罪的處理原則,往往都是實行拘留權都是經過行政執法部門預審再拘留,例如電信詐騙;即時居留是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串供與消滅犯罪證據,若是台商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依照規定可以查扣。但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必須要在24小時內將拘留、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但照目前大陸執法單位一般作法便是逕行逮人與封廠,但往往台商在大陸沒有家屬或本身就是企業負責人,因此“逮捕即通知”;同法第69條還給予大陸司法部門可以以“多次作案或結夥作案”來做為延長羈押台商達30日的理由,這些法規都對台商人身安全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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