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對無人機開放空域的時間表:2015年底為最後期限
根據該法案的要求,開放空域的無人機被劃分為政府使用(公用)和私人使用(私用)兩部分。對政府使用的無人機開放空域的時間安排是:要求交通部於2012年5月14日前,落實向政府執法部門發放無人機執照;2012年8月12日前,初步規範公用無人機安全性指標;2012年11月10日前制定公用無人機管理指南;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和落實公用無人機使用最後標準。
對私用無人機的管理計劃是:要求交通部於2012年11月10日開始制定整合私用無人機融入國家航空系統的“綜合發展計劃”,該計劃包括對操作、審批和發放私用無人機許可的意見;要求於2013年2月14日前制定出最終計劃,並於2015年9月30日最終確定“綜合發展計劃”;同時要求交通部於2014年8月14日前制定出允許私人小型無人機使用國家空管系統的安全規定,並提出進一步改進計劃;最終於2015年12月14日落實“綜合發展計劃”的相關規定,為私用無人機的飛行徹底打開空域。
制約美無人機發展的最大障礙:隱私保護問題
向民用無人機開放空域是一件具有挑戰意義的事情,在當今世界尚屬首例。實際上從法案的制定開始,美國輿論就對向無人機開放空域的提議存在激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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