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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兩岸政策與“一中表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17 00:35:41  


 
  民進黨內也有人以“九二共識”沒有文字協議為由否認“九二共識”。香港會談後,海協會曾建議雙方在北京或台灣、廈門或金門繼續協商並簽署協議,但海基會沒有同意,海協會為了照顧大局沒有強對方所難。誠然,“九二共識”沒有兩會領導人簽署的協議,但其內容是雙方在交換的信函中白紙黑字確認的。

  民進黨內還有人把“九二共識”說成是“統一共識”。這種“離譜”的說法只能誤導那些對“九二共識”的ABC都不瞭解的台灣民眾。但是用反“統一”來反“一中”的手法卻值得稍作評論。民進黨有人把兩岸探討的和平協議也稱為“統一協議”,可以說,“統一”成為某些民進黨人士用來嚇唬那些希望維持現狀的選民、保護自己“台獨”立場的“虎皮”。對這個問題需要做些評論的另一個原因是,在美國和一些西方國家,也有人“擔心”隨著實力不斷增長,大陸會更傾向使用“高壓手段”加快兩岸統一。大陸追求國家最終統一是堅定不移的,但統一需要一個過程,要一步一個腳印地去實現,而且只有通過兩岸同胞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筆者認為,自中共16大以來,大陸對台政策的階段性目標是“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而不是統一。兩岸締結和平協議應當是這個階段完成的標誌,也是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制化,統一還需要進一步努力才能完成。大陸對實現國家統一是有耐心的。

  民進黨內還有人藉口“九二共識”是國民黨和大陸談成的,是國民黨的“黨產”,因而不能接受。這不是筆者關心的問題,但它涉及的一個問題卻值得探討:大陸會不會接受一個“沒有‘九二共識’的新共識呢?根據筆者的推斷,只要不背離一個中國原則,大陸是可以接受其他表述方式的。2006年,筆者和來訪的台灣學者就這個問題交換過想法。筆者說,如果民進黨實在不願意用「九二共識”這個詞,可否改用“在1992年香港會談關於一個中國原則取得的成果基礎上,兩會恢復對話與協商”?當然雙方要通過某種方式,如附件,確認香港會談所取得的成果。同年6月,上文提到的《國家安全報告》似乎是對此作出了呼應,但它的措辭是:“願不設前提、條件,在‘九二香港會談所獲成果’的基礎上,促進兩岸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對話......”這種表述顯然不是“沒有‘九二共識’的‘九二共識’”,不可能成為兩岸恢復對話的基礎。

  關於“憲法一中”

  2000年3月,民進黨在大選中以少數票獲勝後,兩岸關係陷入嚴重的危機邊緣。筆者認真地思考了如何避免爆發兩岸同胞都不願看到的危機。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台灣的法律定位和政治運作都是在1948年在南京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之下進行的,也就是說“法理一中”既是兩岸的法律定位,也是兩岸關係的現狀。而且,台灣當局雖然多次“修憲”,但採取的是增修的形式,本文並沒有改動,“修憲”的前提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兩岸的領土和主權範圍並沒有改變,只有一個中國。此外,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內的56條台灣法律都以“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稱呼兩岸,認定兩岸都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雖然兩岸尚未統一,但法理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台灣的任何當局,無論藍、綠,違背這一法理定位,無疑都是違法的。因此,筆者認為“憲法一中”或“法理一中”應當可以作為兩岸化解在一個中國問題上分歧的一條思路。筆者和當時來訪的一位民進黨前民意代表私下談了這一看法,但對方沒有表態。同月,筆者在參加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的一場研討會時,和美國學者朋友探討了我的看法,《美國外交政策全國委員會》的扎格里亞教授等認為這個提法可以表現靈活性、是可行的思路。

  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先生在作高雄市市長時,為了建立和廈門市的聯繫、促進高雄經濟發展,曾表示可以在“憲法一中”的基礎上處理兩岸關係,並把高雄和廈門定位為“一個中國,兩個城市”。2000年7月13日,前副總理錢其琛在接見台灣媒體負責人訪問團時,表示贊同這個提法。但是,謝先生其後對“憲法一中”的表態則反反復復。2007年2月,他在訪問美國時說,他認為“台灣現狀獨立、憲法有點問題”,“憲法一中”的說法,就是在描述這個問題。這實際上否定了他過去的主張。近來,他又提出“憲法各表”的想法,但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使想法取信於人。

  2001年6月,社科院台研所曾邀請台灣“國策顧問”許文彬律師等人到青島參加促進兩岸農業合作的座談會。是年7月20日許文彬和另外13位“國策顧問”聯名向陳水扁提出的一份《國是建言書》,建議“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一個中國’認知基礎上,開啓兩岸接觸對話……”建言書的第二條寫道:

  “針對‘一個中國’認知之紛歧,探求兩岸都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不妨在抽象之‘原則’上,使用‘一個中國’的共同語言,而在其具體之‘政治涵義’上,則自為不失立場的表述。參以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關於領土依固有疆域之規定,及其增修條文序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且所授權特別立法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定義,足見如此認同‘一個中國’之原則尚無損我方的立場與尊嚴,根本不存在‘投降’或‘被吞併’的疑慮。”

  筆者重提許律師這份塵封已久的建議書,是因為它是筆者至今看到的對“憲法一中”最具體的建議,而且也體現了“九二精神”,具有研究、探討的價值。

  結語

  筆者上面提到,期待民進黨現在和“台獨黨綱”“割袍斷義”還不現實,但是民進黨的兩岸政策不僅關係到它自身的前途,也關係到島內能否化解因統“獨”之爭而造成的族群不和、社會動蕩,從而使政黨競爭回歸到民生議題的正常軌道上來;它同時也關係到兩岸關係能否擺脫動蕩不安,甚至引發台海衝突的險境。這不但是台灣民眾、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所在,也關係到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作為學者,就這樣事關蒼生的問題進行前瞻性的探討是責任所在。所以筆者不避寡陋,提出個人研究的一些心得,當然也懷有以“磚頭”換“美玉”的企圖心。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3月號,總第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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