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貴陽“黑老大”一審獲刑19年 被發回重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10 10:28:45  


 
  通稿稱,黎慶洪父子擁有的磷礦、煤礦等礦業經常因礦產開採、土地賠償等問題與其他礦點和當地村民發生矛盾糾紛。為了達到“以黑護商”的目的,黎慶洪吸納更多的人加入其組織。為籠絡幫會成員,壯大聲勢,每年春節期間,黎慶洪均組織那些人到其家中聚眾賭博,並免費提供食宿,“同心會”從一個較為鬆散的幫派組織一步一步發展壯大成為一個以黎慶洪為首,以何菊建、李相建、黎猛為骨幹,以李光奇、蒙祖玖、龍康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因其中多為花梨鄉人,因而被稱做“花梨幫”。 

  一審判決書中還描述,開設賭場、賭博、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等不法手段,也是黎慶洪及“花梨幫”成員們發家致富的又一渠道,且還長期非法持有槍支。 

  2010年3月25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賭博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采礦罪等五項罪名判處黎慶洪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30萬元,其價值數百萬元的三輛高級轎車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不過,黎慶洪的辯護律師周澤認為,其被認定的多項具體犯罪中,除了黎慶洪借槍打獵已歸還被認定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性基本準確,但依法應免除處罰外,其他犯罪均不能構成。特別是黎慶洪根本不存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指控的具體個罪,都與其被指控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這一有組織犯罪無關。同案其他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被告人被認定的具體犯罪,也不是有組織犯罪,且沒有一項是由黎慶洪組織、領導或者參與的。 

  2010年3月31日,該案一審宣判後,關於黎慶洪是否為黑社會老大也備受爭議,當時的全案共17名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實不清”,並於2010年7月12日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貴陽中院重審。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