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明,從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為順利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先後5次送給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成勇20萬元。朱思宜於2008年1月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楊成勇為其當選提供了便利和幫助。
辯解
被索賄接受潛規則 行賄全為公司利益
對於指控,宜達公司、朱思宜及其辯護人均提出異議,直指被控向閻蜀南行賄1400萬元並不準確。其中,僅由朱思宜向閻蜀南經手送上100萬元賄款,其餘款項由楊仲生送出,而楊的賬戶上還有200萬元,不排除其挪作他用的可能。
其同時認為,系因閻蜀南等人主動索賄,宜達公司被迫按潛規則送錢。
朱思宜稱,在閻蜀南被查後,他為探聽案情找到葉樹養,送上的200萬元賄款,系從公司賬戶支取,應定性為單位行賄罪。
至於向楊成勇行賄20萬元,朱思宜認為自己並未謀取不當利益,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也經過了合法程序,“那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並不構成行賄”。其辯護律師認為,即便認定行賄也應是單位行賄,該筆款項系從宜達公司支取,且朱思宜競當全國人大代表,“也是為了擴大公司影響力”。
判決
一審獲刑16年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定,被告單位宜達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閻蜀南、曾德新、黃旭明、葉樹養行賄共169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朱思宜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決定並代表公司行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朱思宜為逃避法律制裁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葉樹養、楊成勇行賄,兩項共計220萬元,又構成行賄罪,應數罪並罰。
因朱思宜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但鑒於其能坦白供述行賄事實,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 被告單位宜達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800萬元;朱思宜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朱思宜:行賄為何重判
對於判決,朱思宜感到震驚。其在會見律師時表示,即便認定受賄的楊成勇,也僅獲判緩刑,“為什麼我只是行賄還判得那麼重?”其律師也提出,對行賄者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較少見”。代理律師透露,朱思宜目前精神狀態不錯,但因其肺病嚴重,故已為其申請變更羈押方式。
據悉,宜達公司及朱思宜等人用於行賄的金額,多是以提取備用金的名義從公司出納處提取,有些連借條都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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