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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簽署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0 15:09:39  


 
  二、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以下列方式進行核電安全事宜的交流與合作:

  (一)雙方人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由雙方輪流主辦。

  (二)推動人員參訪、舉辦研討會等交流活動。

  (三)發生核電廠重要事件或緊急事故時,進行通報、資訊交換、查詢與公開。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核電安全之合作方式。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核電安全及緊急應變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於本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事故通報窗口、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五、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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