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9日電/近日,在承認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的問題上,國際社會出現了不同立場,國內也產生了一些爭議。一些西方國家很早就接觸和承認利“過渡委”,對利事態進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中國對其承認相對較晚,國內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政府在此問題上反應遲緩,與“主流”不合。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中國政府承認利“過渡委”的條件和時機選擇是恰當的,符合國際法慣例,也體現了中國對外交文明的獨特理解。
解放日報刊登評論文章稱,外交承認是一種確定的行為,有時還具有不可撤銷性,因此是需要很嚴肅、很慎重對待的事情。對利比亞“過渡委”的承認在國際法上涉及的是“新政府承認”而不是“新國家承認”(如蘇丹分為兩個國家,涉及的就是新國家的承認問題)。在外交慣例和實踐中,對新政府的承認一般都遵循 “有效統治原則”,但是,“有效統治原則”的判定本身就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也是個很敏感的政治問題。因此,各國承認新政府的原則大抵相同,只是在步驟和節奏上存在差異,並不存在早承認就恰當、晚承認就不恰當的問題。
在局勢並不明朗的情況下,一國有條件接觸和承認反對力量或革命力量,最多只能被認為是一種“善意承認”行為,且此類所謂“善意承認”並不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所鼓勵;而且,在反對力量沒有取得有效統治之前,或者在現政權沒有失去有效控制之前,外部的“善意”行為經常是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相衝突的,在事實上有干涉他國內政之嫌。因此,過早的“善意承認”如果不是抱著特定利益和價值考慮的話,在政治上也是冒很大風險的,是應慎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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