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9日電/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這部《條例》將正式明確城管執法的範圍以及相關執法程序。其中,對於辱罵、毆打當事人以及違法損毀當事物品等行為將被追究行政與刑事責任。
將避免“借法執法”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中,對於城管的職能進行了重新梳理,確定了11項的執法職能。分別是: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戶外廣告、教育、校外午托機構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執法事項。
據了解,目前深圳綜合執法的主要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相關規定,上述規定僅從法理明確了綜合執法主體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綜合執法長期處於“借法執法”的尷尬局面。若《條例》最終獲得通過,將結束深圳城管“借法執法”的歷史。
“責令改正”優先適用
該《條例(草案)》中,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條例提出了輕重結合,責令改正優先適用的原則。《條例(草案)》第41條明確提出了責令改正的優先適用,即綜合執法部門發現納入綜合執法範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對於違法行為輕微的,當事人予以改正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不過《條例(草案)》中也明確提出了從重處罰的原則,對於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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