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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分攤計稅?假的! 國稅總局文件遭偽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6 09:00:15  


 
  摘要 

  傳聞計稅方法 

  國稅總局在《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一種方法為,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規定計稅方法 

  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對於合併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採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餘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徵稅。

  觀點 

  按月均收入計稅可能少徵稅 

  相關報道中的算法在理論上講是對的,國家稅務總局的算法也有合理性,理論上都說得過去。我國年終獎的稅率是按年度計算的,而平時個稅是按月度來計算的,“這個月有收入(即扣除險金後收入超過起徵點),這個月就要繳稅,下個月沒有收入就不用繳稅”。如果算“綜合收入”,即按照年總收入除以12,按照月均收入來確定稅率,則就可能少徵稅。從長遠來看,我國個稅的改革方向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繳稅的稅率要結合納稅人的綜合收入,供養人口負擔等來確定。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 

  年終獎分攤計征或助長避稅 

  此前關於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為12個月分攤計征的政策,在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下並不可行。雖然年終獎金是納稅人一年辛勤勞動的結晶,攤分12個月徵收是合理的,但此先例一開,難保企業不會為了避稅,將其他非年終獎的獎金也以年終獎形式分發,這樣累進稅率會降低很多,避稅會相當明顯,財政收入中的個稅收入就會相應減少很多。將真正的年終獎部分攤分12個月計征還是可行的,但要出台補充文件,對“年終獎”進行嚴格定義,以此防範企業濫發年終獎。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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