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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雙週報:第七次“江陳會”意義與展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3 10:27:46  


 
  雖然兩岸對於台商十分關注的“人身安全”與“仲裁機制”,有較大爭議。但是由於第六次江陳會“階段性成果共識”,強調“應從保障兩岸投資人利益出發,遵循‘通行慣例和作法’,體現‘兩岸特色’,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有效保障和促進雙方投資。”因此,其可能之協議內容應該是參考大陸已經對外洽簽的雙邊投保協議相關規範。

  其中,就兩岸政府對於ECFA架構下,投資保障協議的解釋和適用產生的爭端而言,可以參考“先協商、後仲裁”模式,在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下設立“兩岸投資合作委員會”,負責投保協議解釋和適用問題之協商,同時規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專設仲裁庭(Ad Hoc arbitration)仲裁,來解決有關爭端”。

  就兩岸投資者與另一方政府間的爭議而言,雖然以兩岸關係現狀,直接納入“國際仲裁”,有其困難,但是參考1988年8月27日中日投資協定,將補償價款爭端可提交“‘參考’ICSID而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之慣例,投保協議可以規定兩岸,“參考‘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仲裁規則),設立專設仲裁庭”,應是兼顧“國際屬性”與“兩岸特色”的務實作法。

  至於台商關注之人身安全議題,特別是人身安全的通報時間,台方希望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大陸方面則認為幅員廣大而強調在最短與必要時間內;此外,對於投資保障與人身安全的保障,究竟是採取台方主張的廣義的方式,或是北京方面希望將其界定與規範,僅限於投資範疇的狹義界定,雙方仍然在做交涉。事實上,如果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性協議,雙方也可以透過兩岸司法互助,以及共同打擊犯罪的增修內容為之。
   
  (四)兩岸簽署核電安全協議前景 

  由於馬英九3月29日對來訪的美國前副國務卿阿米塔吉表示,兩岸核能安全議題因為日本福島核災爆發,而顯得非常密切;未來在兩岸協商上,核能安全將成為一個重要議題。

  3月30日,大陸國務院台辦發言人范麗青在回答有關,兩岸建立核能安全交流機制的問題時說,核能安全利用事關兩岸同胞福祉,雙方如果對此有需要,都可以提出來討論溝通。之後,5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會見,前來參加論壇的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時說,要抓緊就建立核電安全信息通報機制、開展技術交流合作等開始商談,並儘快達成一致,以維護兩岸同胞的健康福祉。

  整體而言,兩岸核電安全協議之目標在於,促進兩岸核能安全合作形成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的合作模式,一方面可以提升兩岸在核能安全合作領域的互信,減少雙方對彼此核能安全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兩岸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應對核危機發生的能力,為雙方應對核管理和核危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根本上有益於兩岸人民安全健康。

  至於未來協議之可能內容,由於2011年5月8日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就兩岸核能安全議題提出共同建議,“支持兩會將核電安全納入商談議題,推動兩岸建立核電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建議還提出:“加強兩岸核電安全專業機構合作,針對核電事故應急管理與安全技術進行深入交流,提高兩岸核電安全水平,共同預防核電事故。”該建議預期將成為協議之重要內容。

  同時,兩岸“在核安全法規、標準、規範,核安全監督管理實踐,核電經驗反饋,核電廠運行維護、老化與管理,核與輻射領域的監督監測、公共宣傳與信息等方向加強合作。”預期也將成為協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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