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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潛在條件 或已具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5 10:59:10  


  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關於台北與澳門互設“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事宜,相對於澳門特區是由特首辦主任譚俊榮出面宣佈,台北方面則是由部長級的“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親自出面宣佈,而且還要趕在她啟程出訪美國,到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就兩岸關係發表專題演講之前宣佈。由此可見,台灣方面是將此視為兩岸關係發展的重大突破,因而也是馬英九政府的一項重大政績,尤其是在蔡英文正在質疑馬英九的“能力”之際。

  為此,在記者會上,有媒體關切兩岸是否也將會討論互設辦事處的議題。有記者提問,台灣與港澳關係改善下,下一步兩岸是否有相互設立辦事處的可能性?馬政府在剩下不到一年的任期當中,有沒有可能開始接觸、討論?賴幸媛則是斬釘截鐵地回答,“一碼掃一碼”,兩者不能相提併論,目前不僅沒有這樣的規劃,也沒有相關的作為與討論。

  新華澳報今天刊登富權的文章指出,賴幸媛的回答是得體的,也反映了目前兩岸關係的現實:儘管兩岸關係發展頗為進取穩健,也有不少突破,是兩岸分治六十年來最好的時刻,但要達到兩岸互派辦事處的程度,卻還將面臨著一些不確定性的因素,也將涉及到不少敏感的政治、法律問題。也許賴幸媛所說的“目前完全沒有這樣的規劃”,確是事實,但並不排除台灣方面有此憧憬,並也已透過各種管道和“肢體語言”,向北京提出這樣的訴求。

  而作為“陸委會”港澳事務的“白手套”——中華港澳之友協會秘書長張五嶽教授,對此就表現得較為樂觀。他指出,未來兩岸以港澳關係為參照基礎,進一步協商互設辦事處問題,也不無可能。他又指出,港澳地位身分特殊,北京當局也期許特區政府能在兩岸關係中負起先行先試責任。正名後的辦事處名實一致有助溝通,進一步強化組織功能的同時,不止標誌著台港澳官方關係顯著提升的里程碑,也為未來兩岸關係增加更多期待。 

  然而,海峽兩岸是否會設立辦事處,將會涉及到政治、法律及現實等方面的問題。實際上,在政治層面上,“辦事處”之稱謂,官方色彩頗為濃厚,而且在台灣方面還首先是使用在“外交”領域上。--台灣“外交部”有關其駐外機構的規章共有四個,其一是適用於派駐“邦交國家”的使領館機構的《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其二是規範派駐“非邦交國”的機構的《“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其三是適用於其駐外人員的《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其四是《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而其《“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當然,倘兩岸關係發展到可以互派代表機構的程度,基於兩岸關係是一個中國的內部事務的原則,而不是屬於“外交”領域,因而其派出及主管單位,就不可能是“外交部”,而是由兩岸的相應主管部門--大陸的國台辦和台灣的“陸委會”互派,因而不也就不會比照《“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在此情況下,倘仍採“辦事處”之名,也並不等於是“外交領館機構”。但在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十分敏感的大陸方面而言,卻始終是一個顧忌。何況,未來台灣政治態勢的發展,極有可能會形成常態性的政黨輪替,民進黨仍將會有機會通過選舉上台,屆時就可在兩岸互派的“辦事處”的稱謂上大做文章,以佐證其“兩岸兩岸,一邊一國”的論點。

  不過,如考慮到中共現任總書記胡錦濤的對台策略,是“硬的更硬,軟的更軟”,在二零零五年間陳水扁進行分裂活動最瘋獨之時,一方面由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來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另一方面作出重大突破,邀請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訪問大陸並達成《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打破了台灣海峽幾十年的堅冰;隨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和新黨主席郁慕明也正式訪問大陸。此為胡錦濤任內最重要的政績之一。因此,不排除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亦即其卸任之前,在兩岸關係領域內再次作出重大的突破,以同意兩岸互派辦事機構作為兩岸政治對話的引子,進一步補強自己十年任內這一重大政績,並可抵銷大陸內部一些社會政治問題的負面影響。

  倘此,兩岸洽商互派辦事機構的最佳時間點,就是明年一月十四日的第十三任“總統”選舉投票的前夕,為承認“九二共識”,並堅持走兩岸和平發展道路的馬英九“加持”,為馬英九的兩岸政策“背書”,並以此來駁斥蔡英文對馬英九“無能”的攻擊。

  而在法律層面上,似是直到目前,台灣方面仍然尚未為向大陸派駐辦事機構予以法律授權。因此,台灣方面倘真的有此意願,首先就應為此創造法源依據。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僅是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未包括政府機構在內。因此,依照台灣方面自己所堅持的“對待”原則,既然自己希望能在對岸設立辦事機構,當然也應允許對岸在台灣設立辦事機構,這首先就必須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補強這個條文的內容,增加政府機構的內容。

  而從“由淺入深”、“先易後難”考量,可以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關於“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的規定,先由海基會與大陸海協互設辦事機構。由於大陸海峽已在澳門設立了辦事處,而台灣在大陸設有辦事處的有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及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另外,因應“ECFA”的實施,海峽兩岸也正已成立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因此,作為第一步,由海峽兩會先行互設辦事機構,會較為容易,效果也會較為好些。

 另外,《“陸委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倘是台灣與大陸互設辦事機構,也須修改這條規定,增加大陸地區的表述。不過,“陸委會”組織規程”是行政法規,是由“總統”直接頒佈即可,手續比較簡單,而不像“兩岸關係條例”的修訂,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而比較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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