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非遺法”的條文中並沒有明確提出“退出機制”,但是在“第三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目錄”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王文章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文化部將建立國家級名錄的退出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對國家級名錄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對於確實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沒有資格繼續列入國家級名錄的予以除名,並追究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