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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稅細則:不繳房產稅不得過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01 09:42:57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1月30日公告要求,房產稅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中評社北京2月1日電/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網站1月30日發布的《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給應繳納房產稅的住房的出售加了一道“緊箍咒”。

  據《東方早報》報道,公告明確表示,(房產稅)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公告稱。

  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與上海正式試點房地產稅之日同步。

“減免”須交六方面資料

  公告指出,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並提交以下相關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一)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四)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五)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公告稱,購房人在提交上述資料後,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並將取得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原件)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複核購房人提供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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