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30日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上海市政府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按《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試點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徵收對象為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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