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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規定部分地塊出讓期滿將無償收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6 08:49:15  


 
  上海中原研究咨詢部認為,此次出讓方提出“土地期滿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一種處理嘗試。但是,“土地期滿收回”的規定已傾向於70年後循環批租制度。“這一問題在業內爭議已久,從當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財政’和‘高房價’結局來看,如此定義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很可能導致今天的很多問題在未來重演。”

  事實上,該報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多數業內人士都對這一規定存有爭議。

  一位港資開發商代表和長期從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師付琦還從法律角度指出,對住宅用地來說,這一規定“沒有太大意義”。

  港資開發商的理由是:“這個是政府與開發商的合同,開發商最後將房源賣給了小業主,小業主卻對此完全不知情,如何執行?真要起到作用,應該寫在售房合同裡還差不多。”

  付琦的理由和上述類似,但他進一步指出,對於出讓方新增的“土地期滿收回”這一“遊戲規則”,可能還將和國家規定的一些法律法規產生衝突。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此外,2009年初曾流傳的一份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在全國國土管理系統“徵求意見”,最受人們關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先表述的“無償自動續期”。

  顯而易見,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住宅用地到期的結果是“有償”還是“無償”,但前提都明確是“自動續期”,而不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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