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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根錯節彼此牽制 博弈東亞大棋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6 00:16:37  


 
  迄今,圍繞東亞地區合作的制度建設,基本有兩種工具:一是WTO原則下的自由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區(FTA);二是日本首創、主導的“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PA),以及由此形成的“經濟聯攜區”(EPA網)。根據WTO關於FTA的例外條款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談判FTA時,必須將所有的貿易領域納入談判,通常則需要保證90%以上的貿易實行零關稅,並廢除非關稅壁壘。在“10+3”框架內,除了日本和韓國外,其他國家均不是OECD成員,均屬於發展中國家範疇。

  如此,日本要展開FTA談判,則無法保護農業、服務業等低生產率部門利益,也無法發揮日本資金、技術,以及投資乃至制度安排權,特別是日元的優勢。為此,日本創造性地設計了“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概念。在此框架下,一方面可以堂而皇之地將部分農產品排除於談判之外,另一方面,更可以理直氣壯地將投資規則、技術標準、人員流動規則、金融交易規則、環保規則、安全標準,甚至日元結算規則等納入談判,從而確立主導優勢。

  FTA與EPA的根本區別是:FTA僅僅廢除了關稅、非關稅貿易壁壘,實現的是簡單的“貿易轉移”的靜態效果;而EPA則是通過制度構建,形成政策、法律制度的相通相融,尤其是在構建過程中,日本基本上扮演談判藍本的“編劇”角色,甚至主張用“日式民主”引領合作,輔之以ODA(官方開發援助)政策,其所產生的效果則帶有較強的“外交上的動態效果”。由此,EPA與ODA事實上成為日本推動地區戰略的兩軸。小泉執政時期,這也一度被認為是“首相官邸外交”的基石。

  如果說“地區合作範圍”框定的是地區合作體系中的力量分布與力量結構,並將決定未來地區秩序的基本架構,那麼,地區規則、制度的安排則將決定地區秩序的根本屬性。從日本與東盟各國的談判過程看,談判藍本“首發權”的嚴重不對稱,直接導致談判結果的不公平,由此規定的制度體系,也帶有較強的“日本化”特征。而日本主導完成的“日本—東盟”為核心圈的“事實上的東亞共同體”,自然也就帶有不可忽視的“日式制度屬性”。

  由此,就提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即東亞地區的多輔多軸的合作機制,不可避免地將產生“邊與邊”、“軸與軸”的不相容性。如何協調地區合作進程中的新矛盾,構建相互兼容的制度體系,則成為未來地區合作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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