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0日電/今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判處11名省部級高官,在人們眼裡,出自基層、一點一點升到省部級別的高官曾為人低調、做事謹慎、工作認真、要求上進。然而,只因“貪”這一字,高官踏上了沉淪之路。
《法制晚報》記者根據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的公開報道整理統計發現,落馬高官有兩個相同的共同點,所犯罪名必有受賄罪,涉案金額都在500萬元以上。
11名落馬高官 全涉受賄罪
高官斂財以受賄為主,法晚的統計發現,11名省部級落馬高官均有受賄罪這項罪名。
受賄罪專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據資料顯示,11名落馬高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不都是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有關人員的錢財。
記者還注意到,落馬官員除了受賄罪這一罪名以外,也有部分官員同時犯下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濫用職權罪。
涉案金額 都在500萬元以上
落馬高官的斂財金額可以用“觸目驚心”來形容,為何說是“觸目驚心”,因為所受賄、貪污的金額高之又高。
11名落馬高官所受賄、貪污的金額無不低於500萬元,有的官員受賄、貪污金額甚至達到了千萬元以上。
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落馬之前先後擔任多個職務: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
正是這些職務給他帶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斂財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的還有王益,他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餘元。
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雲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宏請托,為其在企業經營、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並分12次通過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賄賂630萬元。
香港商人、深圳利聯太陽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濤,通過王益承攬高速路項目,並通過王益獲取貸款,李濤共向王益行賄5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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