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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徵收實施機構性質職責有待明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17 11:04:08  


  中評社北京12月17日電/前日公布的《徵收與補償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托範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新京報報道,房屋徵收實施機構跟政府是怎樣的關係?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徵收實施機構歸誰管,其人員編制、經費如何安排?在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如何保持中立?

■ 專家觀點

徵收機構應作為政府事業單位

  徵收實施機構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專家稱不應該是拆遷公司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房屋徵收部門其編制有限,在徵收期間要做入戶調查等工作,這麼多工作他們做不過來,因此要委托房屋徵收實施機構進行。“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徵求意見稿中這麼一條規定該怎麼理解,這也是需要進一步完善。

  房屋徵收實施機構跟政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作為政府的事業單位,附屬在政府機構下,而不是拆遷公司,如果還是按拆遷公司來做還是不合適,因為拆遷公司還是要以營利為目的。但這也涉及到編制等問題。

  這種委托是沒有問題的,既然委托了,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行為就應該由其委托機關,也就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因此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也不能在徵收過程中為所欲為,他們的行為會受到委托部門的監督。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徵收實施機構,可以預期的是可以部分的解決問題,原因在於以前很多具體實施徵收決定的直接就是利益相關人,他就是這塊地被徵收後開發的那個人,他的利益驅動可想而知,但如果有個附屬於行政部門的徵收實施機構,從這方面來說有積極作用,但其作用究竟如何,因為以前沒有過,還很難預期,機構如何組成、職責範圍怎麼確定,肯定是法規出台後的事情。要注意這個機構在實現公共利益和保護被徵收人權益方面做好平衡,既然是個實施機構,這個法規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在這兩種利益中間實現均衡,恐怕相當大程度要通過實施機構來完成,對這個機構來說應該是個很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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