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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立法取消“行政強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15 22:07:03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

  新華社報道,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規定有利於加強對基層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首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其中,3950條意見是針對徵收過程中的強制搬遷提出的。

  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徵收主體,是當事人一方,不應有行政強拆權,政府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或者即使政府強制拆遷,也必須依法申請法院裁決後方可強制拆遷,建議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二是認為為了提高徵收工作的效率,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強制拆遷,但應當對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限定。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認為,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強制搬遷本身還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據新的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這個權利沒有給予行政機關本身,而是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搬遷。法院可以對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政府的徵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即不予搬遷。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遷,就可以強制執行搬遷決定,那些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戶”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強制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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