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改變有原因
呼籲出台新罪名
【南勇等人的罪名出爐之後,許多球迷發現,此前被媒體熱炒的“操縱比賽罪”並不在其中,取而代之的是受賄罪、瀆職罪,罪名改變的原因是什麼呢?昨天,來自合益律師事務所的夏嫣然律師為重慶晚報記者詳細解釋了原因。】
改名是為最後定罪
關於改變罪名的最根本原因,夏律師表示:“在《刑法》中,根本沒有‘操縱比賽罪’這一條罪名,而法院若想給南勇等人定罪,就必須從《刑法》中尋找罪名。依照他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受賄罪和瀆職罪是最恰當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的最高量刑可以達到極刑。
呼籲出台“操縱比賽罪”
雖然身在法律界,夏嫣然律師也對足壇的震動有所了解,在他看來,雖然南勇等人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即將遭受處罰,“但實際上有必要出台諸如‘操縱比賽罪’這樣的新罪名。”
夏律師透露,其實不止他一個人,許多法律界的人士在得知中國足協部分官員的犯罪事實之後,也認為有必要出台“操縱比賽罪”,“這對於中國足壇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新罪名的出台可以讓足壇更加規範,有利於中國足球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