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亮點
取消“違法”前提 疑罪從賠成可能
不論採取逮捕措施之時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後,發生了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除有免責情形的以外,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取消確認程序 降低申請門檻
“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該規定正式取消了確認程序,降低了申請國家賠償的門檻,從程序上簡化了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
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
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除非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
增設程序條件 避免有關部門扯皮
增加了申請書簽收制度和期限性規定等程序性規定,有利於受害人比較高效、快捷地實現國家賠償請求權,更可有效遏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和處理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情形的出現。
明確賠償主體 取消法檢共同賠償
新法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取消了法檢共同賠償的規定,減輕了檢察機關的賠償責任,更有效避免了請求人在實際獲賠中遭遇“踢皮球”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