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日前最高檢率先出台《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監督職責。四川省檢察院29日披露,各級檢察院已收到《規定》,將對工作及人員安排做出相應調整。
新增專章規定賠償監督權
《成都商報》報道,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中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家賠償程序的監督權,雖然最高檢也曾出台過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國家賠償實施監督,但內部規定難以約束其他國家機關,監督力不夠。一般情況下,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就是“終極決定”,檢察機關對賠償申請人的保護比較薄弱。
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國家賠償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監督;二是對行政賠償訴訟的監督。據省檢相關人士介紹,《規定》對賠償監督設專章予以規範,包括賠償監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審查的方式方法等。
另外,《規定》鑒於國家賠償法確認程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檢察機關的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是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序中審查認定。
對於國家賠償法新增的聽取意見和協商的規定,《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內容。嚴禁把協商當脅迫,以協商為名,濫用權力,脅迫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或者嚴禁違反法律規定搞協商,損害國家利益,把協商當私了。
精神撫慰金等司法解釋尚未出台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國家賠償申請人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根據新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法院目前還沒有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
據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包括新舊賠償法銜接在內的多項具體實施細則仍然在制定當中。目前,各級法院正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委員會設置的新規定,對賠償委員會進行實體化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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