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以相關國際法律制度來衡量,美國對人民幣匯率的指控可謂漏洞百出,主要體現在:
首先,美國指控人民幣匯率違反《IMF協定》並不成立。匯率問題在國際間屬於IMF的管轄領地,對人民幣匯率安排是否符合中國承擔的國際義務,應首先和主要根據《IMF協定》的規定來審視。《IMF協定》現在實行的是有義務和監督的自由匯率制。從自由匯率制來看,我國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匯率安排,這是我國作為IMF會員國應享有的權力,因此,我國無論是過去採取的釘住美元的做法,還是如今採取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匯率安排上都符合自由匯率制的涵義。當然,一國行使匯率權力不得違背匯率義務。從匯率義務來看,構成匯率操縱不僅需要具有操縱行為,而且必須具有規定的目的,即妨礙國際收支有效的調整或取得對其他會員國不公平的競爭優勢。人民幣匯率安排具有大量的正當性目的可以詮釋,如保持中國經濟較快、平穩增長,避免大量的失業和社會動蕩,基於銀行體系的脆弱性考慮等,因此,並不是出於《IMF協定》禁止的目的,不構成匯率操縱。從匯率監督來看,IMF歷年與我國進行常規磋商,也沒有給出人民幣匯率操縱的結論。
其次,人民幣匯率是否存在嚴重偏差無法認定。撇開匯率嚴重偏差在國際法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說,如何計算匯率偏差就存在缺乏普遍承認的衡量方法和標準這一無法克服的難題。上世紀90年代中期IMF成立的匯率問題咨詢組,在2006年10月提出了一套評估匯率偏差的新方法,但匯率咨詢小組也承認這些方法存在缺陷和誤差。可見,匯率水平衡量的標準問題,即便是在IMF那裡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因此,美國指控人民幣匯率嚴重偏差是缺乏牢靠標準及依據的。
再次,人民幣匯率也不構成出口補貼或傾銷。眾所周知,構成補貼需要具備財政資助、利益授予和專向性三項條件。人民幣匯率安排既不構成WTO《反補貼協定》規定的財政資助,也難以找到一個恰當的基準判定人民幣匯率授予了中國出口商以利益,同時人民幣匯率適用於我國所有居民和企業,而不論其出口與否,不符合專向性的要求,因此,人民幣匯率不構成WTO法所禁止的補貼。就傾銷而言,根據WTO《反傾銷協定》,反傾銷是以具體產品為對象的,以具體產品對應的國內產業來確定損害和因果關係。如果美國以匯率偏差為由對中國輸美產品實行反傾銷,就意味著中國所有輸美產品都在進行傾銷,在對美國的所有產業造成損害,意味著美國所有產業在與中國進口產品較量中都一敗塗地而無一幸免。而事實則是,中美兩國經濟各具優勢,經貿關係全方位開展的事實就證明了這一指控的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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