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匯率嚴重偏差。匯率偏差是指一國貨幣的匯率偏離了貨幣的幣值,沒能反映貨幣的真實價值。根據2007 年6月IMF執行董事會通過的《對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議》(以下簡稱《新決議》),匯率嚴重偏差是指實際有效匯率偏離均衡水平,而均衡水平是指符合經濟基本面的經常賬戶所對應的匯率水平。
美國指控人民幣匯率嚴重偏差的法律依據,並不像匯率操縱那樣確定和明確。《IMF協定》和IMF執行董事會1977年通過的《匯率政策監督的決議》對匯率偏差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直到2007 年,《新決議》才規定,IMF在監督會員國遵守IMF指導會員國政策的原則時,應將“匯率嚴重偏差”作為有必要與會員國磋商的情況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儘管《新決議》對匯率嚴重偏差有了明確的規定,但這能否成為美國指控中國違背匯率的國際法義務的法律依據仍然存疑,因為《新決議》只具有指導的性質,通常並不具有法律性質和效力。
綜上可以看出,匯率嚴重偏差與匯率操縱的最大不同,就在於前者的成立不需要後者所需具備的目的要素,即構成匯率操縱通常需要有為妨礙國際收支有效調整或取得對其他會員國不公平競爭優勢的目的,而匯率嚴重偏差不需要有此目的,只強調有無偏差的客觀效果。
國際貿易法的指控
美國對人民幣匯率提出的國際貿易法的指控,主要是認為受到操縱或存在嚴重偏差的人民幣匯率為中國的出口產品提供了出口補貼,或造成了中國產品的出口傾銷。所謂匯率補貼或匯率傾銷,是在人民幣匯率構成操縱或嚴重偏差的指控基礎上派生而成的,因此,國際貿易法的指控與國際貨幣法的指控具有密切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