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也認為,貪污賄賂犯罪與一般經濟犯罪性質不能劃等號。由於國家公職人員擔負著更多的職責和義務,比普通公民承擔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職權謀財犯罪,不僅侵犯了合法財物的權屬,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國家威信與公務人員職務的連接性,其危害後果無法等同於普通公民犯罪。
“儘管輕刑化、廢除死刑是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王作富對記者說,但“不考慮中國的歷史傳統、社會現實,過早地全部廢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王作富對將“取消死刑”與“貪官免死”這兩個話題聯繫在一起,表示十分詫異。他認為,這一話題衝淡了取消13個罪名死刑規定的真正意義,“貪官免不免死,是一個真實的問題。但是否廢除,這不是現實問題,不應討論”。
為什麼不應該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京平回答說,現實還沒有出現適宜探討這個問題的環境及時機。
記者問什麼是適宜這個問題的環境及時機?
他回答:“中國貪官免死與廢除死刑是同一話題,這是確立一項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適宜的環境條件和時機需要有相對成熟的民意、社會政治、社會制度、法律制度、輿論監督,比如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有效機制、替代死刑的懲罰措施等。”
黃京平說,近年來,公眾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敗嚴重、貪官眾多,因此將治理腐敗的希望集中於刑法的嚴厲程度上。其實,預防腐敗還有賴於許多重要的制度機制和條件,並非僅僅以極刑懲治貪官能一了百了。
“現在探討貪官免死,對有序、合理地使用廢除死刑進程,減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黃京平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