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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委員: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30 10:04:20  


 
欠薪醉駕該不該入罪

  追問6:有觀點認為,對於欠薪行為不必動用刑法,只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就可以了,將其入罪是否合適?如果入罪,“薪”是單指工資,還是包括社保等所有的福利待遇? 

  周光權:對於惡意欠薪行為,規定為犯罪,配置比較低的法定刑,並設置相應條款,並不是不可以考慮。近幾年的勞資糾紛表明,勞動關係在繼續惡化,而勞動監察並不得力。當其他行政法規不足以懲治這樣的行為的時候,刑法應該站出來。 

  “薪”,應該包括勞動者所有應得的勞動報酬,加班費、獎金自然也在其中。不過,可能包括不了“社保”。很多“打工者”不願意繳納社保,認為社保銜接有問題,繳納之後不划算,而且這個問題也不突出,不必放在這裡去解決。

  追問7:草案中有一款規定惡意欠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合適? 

  周光權:這個程序的設計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不太符合司法流程。這種案子先是公安機關立案,然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對檢察機關起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與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衝突,比如前面的工作算對還是算錯?如果不起訴,公安機關的工作就算錯了,還有涉及到檢察機關要不要批捕等問題。二是公安機關把人抓起來了,檢察院也批捕了,結果起訴前又把人放了,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我建議將此款修改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立案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如果立案前把欠薪支付了,這事就算解決了,司法資源也不會浪費。 

  對於惡意欠薪行為,還有一個立法思路,就是將其規定為自訴案件,在條文中明確規定“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這樣,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認欠薪行為的民事性質,不失為一種折中的方案。

  追問8:飈車行為如果入罪,那麼組織飈車的行為,飈車俱樂部的行為是不是也意味著涉嫌犯罪? 

  周光權:組織飈車的行為如果造成公共危險,可以考慮定為飈車犯罪的共犯,如教唆犯等。飈車俱樂部的行為是否都是犯罪,還得分情況看。如果在劃定的區域,在完全封閉的區域裡組織飈車或賽車的活動,刑法是不管的,因為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醉駕飈車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刑法也是不管的。當然,具體還有哪些情形,有待進一步研究。

  追問9:在道路上醉駕飈車的入了罪,那麼在空中、水上醉駕的行為是否也該入罪? 

  周光權:在空中、水上醉駕的行為不是特別突出,發案率很低,駕駛行為人本人的危險很大,他需要自擔風險,發生公共危險的可能性很小。一個行為如果不危及他人的時候,刑法不必出手。現在最突出的問題是在道路上包括在小區、廣場上醉駕飈車的,這種行為危害特別大,情節惡劣的應當入罪。

  追問10:草案首次寫入“社區矯正”,並且規定,被判處管制、適用緩刑、假釋的都要進行社區矯正。但是,緩刑、假釋是刑罰執行方法,放到社區裡執行是否合適? 

  周光權:社區矯正與監禁執行相對應,它既可以降低刑罰執行的成本,還可以讓罪犯直接參與社會生活,盡快融入社會生活,這種執行方法很好,符合世界刑罰發展的潮流。 

  當然,由於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沒有其他法律的支撐,就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有些超前。不過,刑法先規定下來,可以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社區矯正法盡快出台。 

  當然,也正因為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每個地方的探索都不一樣。執行的主體,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門牽頭,有的由司法所牽頭,在農村靠村委會,在城市裡靠居委會。而執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走過場的情況,比如罪犯回來報個到,之後就再也沒人管了。但總體講,各地實踐的效果還是好的,應該肯定。 

  將罪犯放在社區矯正,不會出現干預司法的問題。法院判決後將罪犯交給誰執行,執行多長時間後因為罪犯表現好需要縮短刑期、考驗期等問題,社區沒有決定權,這個決定權始終掌握在司法機關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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