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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擬撤13項死罪 明確黑社會特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4 11:04:18  


 
  亮點3 未成年人可不報告前科

  草案: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解讀

  周光權表示,最近有地方出台地方法規,允許試行對未成年人違法和輕微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但此舉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有疑問,因為刑法第100條規定了有前科一定要報告,刑法沒有說未成年人可以不報告。

  這次刑法修改規定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報告,但犯罪記錄還是有的,不能等同於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本來並沒有很完善的前科報告制度,也就談不上前科消滅制度。

  另外,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被釋放或者假釋的罪犯在5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如果一個人犯罪後前科消滅了,後面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就成了問題。

  如果在刑法上規定這個制度,涉及現有制度一定程度的調整問題。

  相關法規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這條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作為累犯的規定。

  亮點4 “坦白從寬”有望寫進刑法

  草案:對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從輕處罰。

  解讀

  周光權說,這次修改對坦白從寬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坦白從寬以往都是酌定從輕情節,而不是法定從輕情節。既然是酌定,那麼有的人交待得很清楚,但判刑時也有可能未體現,這樣法律對坦白的人的獎勵就沒有兌現。現在作這樣的規定,實際上要兌現法律對這些人的獎勵。罪犯配合司法機關的,法律就一定要考慮從輕處罰。

  這樣的規定也有利於偵查部門調查,避免刑訊逼供,當偵查機關告訴嫌疑人主動坦白會兌現從輕,嫌疑人可能就會主動交待。也可防止偵查機關騙取被告人口供,偵查機關先承諾,結果到了審判時,又說沒有法律依據,承諾法庭不承認,這有引供、誘供的嫌疑,也使承諾不嚴肅而沒有權威性。

  新聞背景

  我國多年宣傳坦白從寬,但是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客觀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現象。這次刑法修改有利於落實坦白從寬的政策。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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