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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中組部解答官員報告財產制度八大疑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12 17:55:46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規定》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幹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和鄉鎮領導幹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幹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係黨的形象和黨群幹群關係,關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幹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幹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幹部、鄉鎮領導幹部納入報告主體範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幹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範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於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問:《規定》為什麼將投資界定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這幾項?

  答: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將領導幹部的投資情況列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投資的種類非常多,一般分為實物投資和金融投資。實物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屬於比較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貴重物品,投資房產等。金融投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實物投資的基礎上形成的。金融投資的目的在於金融資產的增值收益,是一種間接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和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等。

  投資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現階段對於領導幹部來說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產品。這類金融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較低、投資方式簡便、可選擇的種類豐富,為大多數領導幹部所接受。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已採用實名制,使對領導幹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而其他一些投資方式,例如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領導幹部禁止“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個人在國(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因此,大多數領導幹部不得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個人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證券)。但考慮到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從事以上投資行為,且這些投資行為一般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群眾反映突出,因此《規定》將領導幹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列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另外,關於房產的問題,《規定》不僅要求報告房產的投資情況,還應當注明房產來源和具體地址、建築面積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自建房等產權性質。

  問: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如何進行充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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