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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界定12種公款出國(境)旅遊違紀行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30 11:24:19  


  中評社北京6月30日電/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華社報道,《解釋》共8條,1100餘字,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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